许丽洁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570980701
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广州荔湾区专打离婚官司律师 离婚房屋增值部分分割标准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夫妻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怎样计算与分割

关于增值的计算列举了现今多数法院计算的方式,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和房屋现值等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

二、离婚时房产增值的部分怎么分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那么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付完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共同还贷款项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确定的。

3、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4、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的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购房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在夫妻离婚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个家庭一个婚姻的结束都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那么在离婚时如果婚前有明确的协议分割财产自然是好,如何计算也就明了了,如果没有协商好也就只有寻求法律途径的帮助了。


三、在当前离婚诉讼纠纷中,男女双方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了。那么,哪些情形下才能多分财产呢?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现实生活中,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对离婚财产的定性、夫妻双方对导致离婚是否存在过错、各自过错比例以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的问题,较为复杂。

据此,离婚时明确另一方可多分财产的情形包括:

        1、隐藏财产。如夫妻有一方将车辆、首饰等动产藏起来。另一方可主张。

        2、转移财产。转移财产是指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将财产无偿转让他人。起诉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3、变卖财产。如私自将房屋变卖,但变卖财产并不必然会对夫妻财产造成减损,只是改变财产形态。如果将变卖房子的钱存起来,并未进行消费,最终未必会少分。当然,如果私自变卖房产后,房产涨价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4、毁损财产。在实务中,夫妻矛盾激化时,一方可能会有砸坏车辆、收藏品等贵重物品的行为,若有证据证实,亦可主张多分财产。

 

        5、伪造债务。

小贴士:

实践中,针对银行流水的支出,法院一般会审查以下三个时间所发生的大额支出:

        1、起诉离婚前一年至今;

        2、分居之日至今;

        3、感情明显恶化时至今。

在具体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还有三种照顾性多分财产的情形:

        1、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酌情多分财产(这里的过错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婚外性行为等其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

        3、女方。

        注意:尽管无过错方、获得抚养权一方和女方可以多分财产,但也是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酌情多分一些,幅度不会太多。实务中,如女方获得抚养权且男方有过错,女方多分财产的诉求获得支持的几率相对更高。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许丽洁律师 已认证
  • 13570980701
  •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0.3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508分 (优于97.1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442篇 (优于73.01%的律师)

版权所有:许丽洁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29300 昨日访问量:124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