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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与李男协议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王女生活,该房暂由王女与儿子居住。李男与王女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后,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后李男起诉至法院称,其目前收入减少,当初因冲动放弃房产。因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本案种该赠予条款可以撤销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女与李男登记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也一直由王女与子女居住。由于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物的物权一直没有发生变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款为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得基于自己意思而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无需任何理由,只需权利尚未转移即可。李男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主张撤销房产赠与,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该房产仍然属于李男与王女的共同财产。遂判决李男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成立。王女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男与王女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释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李男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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