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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的特性
罪责是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之一,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罪责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定性
罪责作为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也是由刑法规定的,因而具有法定性。刑法总则对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责任形式故意与过失等罪责的构成要素都作了明文规定。
刑法分则还对具体犯罪成立的特定的主观要素作了规定,例如在目的犯的场合,就有关于特定目的的规定。这些规定,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主观根据。
(二)主观性
罪责的内容主要表现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因而具有主观性。
主观是相对于客观而言的,主观意识是先在于并且内在于客观活动的人的心理态度,对于客观活动具有一定的支配性。主观意识先在于客观活动,是指按照人类行为的一般规律,先有主观意识然后才有客观活动,行为动机总是产生在行为之前。而主观意识内在于客观活动,是指客观活动是主观见诸客观的结果,是主观意识的外化。由此可见,对于罪体的认定离不开罪责,罪责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
(三)归责性
罪责是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从而为犯罪成立所必须的构成要件,因而罪责在其性质上具有归责性。罪责要件解决的是行为的可归责问题。因此,罪责要件不仅包括心理要素,而且还包括规范评价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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