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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银 行 卡、电 话 卡、手 机等给他人进行违法资金流转活动,男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日前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已名下银 行 卡 等账 户绑定手 机 银 行并刷 脸登录,同时,提供指纹验 证、登 录密 码、转 账 密 码后,将手 机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资金流转活动,其提供的银 行 卡进 账 资金总计为10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已的银 行 卡、电 话 卡及手 机供他人进行违法资金转 账,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五百元,随案获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拒绝非法利益诱 惑,不出租出 售出 借个人银 行 卡、电 话 卡,警惕成为犯罪分子的“帮 凶”。
作者:王文娴 黄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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