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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邝某在年满18周岁之前,曾经因为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2013年5月20日邝某(年满25岁)在某网吧附近一巷子内以2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0.21克给吸毒人员余某,二人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逮个正着。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邝某处搜缴毒资人民币250元,从吸毒人员余某处查获0.21克疑似毒品。经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
【评析】
未成年时实施毒品犯罪行为被科以刑罚,该犯罪记录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应被封存。该犯罪记录被封存后,相应的犯罪行为不应被再次作为毒品犯罪再犯认定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根据该制度,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应处于一种绝对保密状态,即便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行查询,查询单位也应将查询所获知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对此加以利用。
具体到本案,从被告人邝某的角度看,适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不再考虑其第一次的贩卖毒品行为,仅就2013年1月16日的贩卖毒品行为进行单独评价和认定,处罚结果明显比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所得出的处罚结果轻。因此,基于从旧兼从轻原则,也不应将邝某认定为毒品犯罪再犯。
综上所述,未成年期间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因犯罪记录被封存,不应被重复利用和评价,不得作为毒品犯罪再犯认定的依据。
【裁判】
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邝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且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法院经过审理,以被告人邝某第一次贩卖毒品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犯罪记录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将其封存并且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是不得因司法机关办案需要而予以公开为由,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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