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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风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十分必要且有意义。
(一)立案标准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64条第1款、第4款和第3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要准确适用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规定,应当注意:
第一,对于单位犯本罪的,依法正确适用刑罚,即实行双罚制。
第二,本罪规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所谓从重,是指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从重,而不是加重、升格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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