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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全某等9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全某从赌博平台下载某App后,对被告人王某、龙某承诺通过网络转账结算赚取佣金。王某、龙某交纳平台押金2万元后,发展了被告人李某,李某又发展被告人钱某等5人。
为了收集更多银行卡在赌博平台内进行转账交易,2021年3月至7月,李某等人在喀什市、莎车县、伽师县以每套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了杨某等人的银行卡“三件套”共计43套。
随后,被告人全某、王某、龙某组织李某等人将收集的银行卡信息挂在某App群内,按照上线指示,为他人资金转移提供帮助。2022年6月至7月,该团伙利用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的资金银行交易流水金额共计8653万余元,获利最高达10万余元。
案发后,全某、王某、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全某、王某、龙某、李某组织钱某等5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同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牵连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择一重罪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认定9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到案后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等情节,法院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全某、龙某、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二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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