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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常见行为被拘留会判刑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5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常见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三)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四)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五)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十六)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十七)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十八)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十九)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一)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二十二)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二十三)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二、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行为方式上大体表现为债权、股权、商品交易、生产经营四大类别。其中,采用商品交易、生产经营活动等形式规避法律监管,掩盖非法目的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手段多样,手法隐蔽,且涉及相关专业知识,司法认定当中存在诸多困难。鉴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在第一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要件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还于第二条对各种多发易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了甄别分类,根据其发生领域和行为特点具体列举了十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即:“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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