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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同时支付了5万元定金。该协议书约定,李某未在约定日期之前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自动放弃认购。协议期内,如果某房产开发公司无法提供该房产,则视为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李某按协议的日期来到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公司员工此时却对她说,其认购的套房已被别人购买,请李某另外选购,李某要求某房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某房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李某定金。
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是有效的。在该认购协议约定了定金条款,且李某已交付定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条款于定金交付时已生效,某房产开发公司的行为系违约。某房产开发公司应双倍返还李某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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