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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务纠纷律师 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怎么起诉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1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界分

从本质上来讲,借贷意味着资金融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其形成意味着出借人将其所有物转移给了借款人。投资意味着将货币或其他资产转化为资本,在投资关系下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发生转移,投资者仍然享有一定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并非债权法律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主要区别

投资关系

借贷关系

1.主体地位

投资主体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享有决策权、利润分配权;履行出资义务;承担出资不足/瑕疵出资的责任。

出借人不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在约定借款期限内足额返还本金及利息。

2.资金性质

投资标的物除金钱外,还可以有价证券、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出资后成为企业法人财产,仅可通过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法定程序收回投资款项。

属于出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足额归还本金及利息。

3.收益目的和性质

获得一定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

投资者收益由企业利润决定,按照约定比例或投资比例分配利益。

存在无偿民间借贷行为。

出借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取得固定的利息。

4.风险承担

投资者同时享有企业的利益分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并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出借人有权要求企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在资金投入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相似性,会产生混淆。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1.名为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

投资者与当事人签订投资协议,但该协议并没有对于投资人实际参与或者管理被投资企业事务的约定。


2.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但并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投资协议约定由一方定期收取固定的收益,但是并不承担经营风险,该约定虽然名为投资入股,但实际上却是民间借贷。在此情况下,投资款实际上是借款本金,固定收益实际上是借款利息,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3.投资者未履行法定出资程序,不进行工商登记。

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下,投资者并不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即作为股东或者合伙人进行工商登记。如投资者被列入股东名册或者合伙人名册,并经合法程序,则属于投资关系。


4.投资协议附有担保的。

如在投资协议上约定本合同项下投资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该种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本质特征。


三、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税务处理原则为:

(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进行税前扣除。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混合性投资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五大条件,才能被界定为债权投资:

(1)付息性特征: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还本性特征: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实务认定

对于实务中如何区分投资与借贷,如何认定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行为,可以从zui高院的两个案例切入分析:


 案号:(2019)zui高法民终793号 

关于郭某和**公司是否建立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首先,郭某和**公司订立的《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由于郭某是中途进入合伙,所以不承担**公司及西双版纳***和项目的债权债务;郭某只派专人监管账目,不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第四条约定从郭某投资之日起第一年期满,**公司支付本金和投资回报共计5000万元给郭某。第二年期满**公司支付投资回报3000万元。根据该约定,郭某仅是将款项投入**公司,到期收回固定投资回报,而不参与西双版纳***和项目的经营,也不承担该项目亏损风险和其他法律责任,故郭某和**公司实质是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案号:(2019)zui高法民申4490号 

本案原审已查明,从案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来看,该协议虽然名为投资,但从内容上看,甲方(刘某)负责此项目的各项工作,自负盈亏。乙方(仝某、李某)不参与具体经营,只负责投入1300万元项目款,甲方承诺一年期满后将本金1300万元和保底利润750万元返还给乙方,且刘某亦出具了《还款计划》并偿还了部分款项,原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及《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证明此协议不符合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将此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因本案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故《合作协议》中750万元保底利润的约定,实为双方对利息的约定,而该利率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故原审依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案涉借款利率调整为24%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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