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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区某衡与区某英是堂兄弟关系,双方与区某标是堂叔侄关系。区某标生前未婚未育、没有子女,其法定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区某标生前由区某衡、区某英照顾、扶养,区某标死后,区某衡、区某英对其遗产进行了分割,其中区某标继承其兄的一间房屋由区某衡负责管理、修葺。直至2014年6月,区某英要求继承案涉房屋,经协商无效,区某衡委托我所介入处理。
代理过程:
经过向委托人了解详情、认真查看相关资料,我们决定先协助区某衡尝试与区某英调解,在我们的努力下,区某英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案涉房屋,并与区某; 衡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然而,不久,区某英反悔,于是,区某衡再次委托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裁判结果:
案涉房屋为区某标的遗产,由区某衡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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