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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起诉离婚财产保全应该怎么做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2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1:老年人离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刘某某(男,1934年出生)、马某某(女,1936年出生)于1963年登记结婚。双方共有坐落于本市和平区某地的房屋一处,登记在刘某某名下。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僵持不下近50年,刘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限期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产权登记后将该房屋予以出售,售房款在双方均分的基础上给予马某某一定数额补偿。

  案例2:夫或妻一方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尹某(女)、李某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自2017年10月双方一直分居,孩子随尹某生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坐落天津市和平区的房屋一套。2019年,李某某自行变卖该房屋,所得房款730万元,买方已付款,尚未过户。尹某知道李某某出售房屋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对房屋进行了查封,及时阻断了房屋过户。法院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保障了买方及时办理过户。

  案例3: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苑某与被申请人范某于 2009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被申请人范某平日爱好酗酒,时常家暴苑某及女儿。2021 年某日晚,被申请人又一次在家中对申请人实施暴力、威胁、恐吓行为,申请人在意识到已经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选择报警处理,经鉴定申请人构成轻微伤。此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始分居,被申请人继续进行威胁、恐吓,导致申请人及其父母每日上班都是提心吊胆,于是申请人依法向和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平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禁止范某对苑某实施暴力及对苑某及其家属进行骚扰、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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