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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老太和老伴在五年前和三个孩子签署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其中约定“父母名下共有三套房屋,每个孩子各一套,但是,兄三人必须尽心尽力赡养父母,恭送父母百年。”
签完财产分割协议后的第三年,老伴因病去世了。自从老伴去世后,二闺女和小儿子一家都很少来看望汤老太了,汤老太全部的生活起居,就医看病都由大儿子来照顾了。汤老太想把给老二和老三的房子收回来,就因为她们不尽赡养义务。
、财产分割协议系家庭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都已经确认签字,内容亦不违法,所以该协议应当成立并生效。对全体签字人发生约束力。
第二、因为协议处分的三套房产属于汤老太夫妇的夫妻共有财产,汤老太和其老伴各占1/2份额,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对于汤老太自己的份额,她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该财产分割协议从法律性质上应当认定为赠与协议,因为汤老太夫妇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分割协议约定把这些财产给儿女,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那么依据赠与合同的性质,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汤老太家里的这件事情,赠与的财产都没有发生权利转移,所以,作为赠与人的汤老太可以申请撤销自己对二女儿和三儿子的赠与。
第四、汤老太和其老伴的财产分割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因为协议中约定了“兄三人必须尽心尽力赡养父母,恭送父母百年。”依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但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个撤销赠与的权利不受是否财产权利转移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便财产权利发生了转移,如果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也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行使撤销权利。现在,既然二女儿和小儿子并未尽到约定义务,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与。
但是没过多久,二女儿和小儿子一起把汤老太告了,要求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于是,汤老太又找到了陈锐娜律师,请陈锐娜律师为自己代理参加这个诉讼。陈律师告诉汤老太,其实她可以另行启动一个诉讼,要求撤销自己对二女儿和小儿子的赠与,理由就是财产权利并未发生转移,并且二女儿和小儿子并未尽到赠与合同约定的赡养义务。历经了复杂艰辛的审判过程,终,收到了汤老太期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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