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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和郭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6月,孙某将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在中介登记出售。很快,王某看中了该房屋,并通过中介联系上了孙某。孙某出示了与妻子郭某共有的房屋产权证及两人明,并且该房屋的贷款已经还清。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孙某在协议甲方一栏里签了名,并声称适用家事代理代其妻子签了名。王某现场交付了五万元定金。
王某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向孙某支付了定金,并支付了中介费,但孙某却迟迟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将孙某夫妻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庭审中,郭某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售房屋。郭某称,中介公司曾带王某上门看房,其已经说过房子不卖了,且在与王某通话中也提出卖房系其丈夫的意思,自己没有同意,合同上不是自己的签名。
面对郭某的说辞,王某表示,郭某的说法不实,孙某拿的齐全,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其完全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夫妻俩的共同意思表示,直到2013年8月中介公司告诉他才得知郭某不愿意出售房屋,到10月份正式确定对方不卖房了,现孙某和郭某已经违约,应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赔偿其中介损失费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甲方为孙某和郭某,故郭某也是合同当事人之一,但郭某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且其明确表示过不愿意出售房屋,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故判决孙某返还王某购房定金5万元。至于其他损失的主张应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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