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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 家规定,侵入国 家事务、国 防建设、科学 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 家规定,实施侵入国 家事务、国 防建设、科 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从而获取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这意味着刑法保护的范围扩大,涵盖到教育、卫生、商业等各大行业,还包括个人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1、行为违反国 家规定。是指不得侵入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定,和不得常用其他技术手段的规定。
2、行为人采取了侵入国 家事务、国 防建设、科 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技术手段的行为方式。侵入是指行为人采用破解密 码、盗 取密 码、强 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法,在没有得到许可时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人或所有人意愿进入其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常见的方式是利用他人网上认息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3、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是获取特定的。,获取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违法的,行为人是没有权力获得这些的,行为人的行为也违犯了相关国 家规。第二,获取指占有或拥有特定,表现为把复制一份出来,存于个人电 脑、移动硬 盘和电子邮 箱中。获取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秘 密的,即的控制人和所有人或正在传输信息系统的人不知被人获取,但公开的行为方式也是可以成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者和使用者等明 知他人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无法阻拦。第三,犯罪行为人只通过复制的方式而得到他人,无采用植入 病 毒、埋 伏、直接 删 除、 随意修改等行为方式对进行破坏活动。
4、行为对象为刑 法第285条1款规定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传输的。
5、本罪为情节犯。要构成本罪,须具有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大量获取他人计算机的行为。即为获取数量多、对比较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了非法获取行为、犯罪行为加重了计算机信 息系统的工作负担、犯罪行为人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很重要意义、犯罪行为人取得了较大利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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