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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无罪的情形怎样辩护有用 广州无罪罪轻辩护律师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299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微信同号)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走私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

第九条 ……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一)珍贵动物制品购买的允许交易;

(二)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

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达到《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解释》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13570980701-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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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善于攻克辩护难关,对刑事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分析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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