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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3款,对受贿罪规定了八种特殊情节,在具备这些特殊情节之一的前提下,入罪门槛由3万元降低为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当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同时具有这八种特殊情节之一的,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特殊情节不仅成为定罪与否的关键,也是法定刑升格的关键,如何认定这些特殊情节是司法实践中难题。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多次索贿”是受贿罪中八种特殊情节之一,这里的“多次”根据体系解释的原理,一般是指三次及三次以上。这里有两个疑问:其一,多次索贿之间有无时间限制?其二,多次索贿是针对同一个行贿人还是针对不同的多个行贿人?
一、多次索贿之间有无时间限制
对此,周光权教授认为,这里的多次索贿,司法解释没有做时间上的限制,体现了司法上从严惩治受贿犯罪的意图,这和多次抢劫没有时间间隔的限制是相同的道理。[12]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也表达了类似观点,认为这里的多次“没有时间限定,不论时间长短。凡是基于具体职务行为索要贿赂的均应一并纳入犯罪处理。”[13]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过于武断。认为不要求时间限定的理由是严厉惩治腐败不能令人信服,因为降低贪贿犯罪数额或者取消次数限制岂不是更加符合严厉惩治腐败的初衷吗?司法解释为什么不直接规定“具有索贿情节”而规定为“多次索贿”呢?这显然不是严厉惩治腐败所能解释的。周光权教授并没有从刑法教义学上论证为什么要采取和抢劫罪“相同的道理”,而不是采取和盗窃罪“相同的道理”。
根据刑法中的罪数理论,数行为中有本来一罪与实质数罪之分。同样,刑法中的“多次”,有的在性质上属于本来一罪的多次,有的在性质上属于实质数罪的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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