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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时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还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更好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以济宽,宽以济严。对严重的刑事犯罪要依法从重处罚,但对于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要济之以宽;对较轻的犯罪要依法从宽判处,但对于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济之以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4.量刑时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状况,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时,应当先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再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宣告刑。
2.基准刑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所应当判处的刑罚。
3.确定基准刑的原则: (1)数额型犯罪,主要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2)非数额型犯罪,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4.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1)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若没有其他犯罪事实和情节,该量刑起点就是基准刑; (2)根据基本犯罪事实以外的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犯罪数额、犯罪后果、犯罪次数等犯罪事实,增加基准刑; (3)根据未遂、从犯、防卫过当等社会危害性情节,减少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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