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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辩护意见:被告人所居住的地点有与涉案药品相似的药品的店铺,被告人经附近店主介绍到广州火车站附近一大型用品批发市场进行了少量的药品。被告人一直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按假药论处的。被告人认为进货的地方是广州一家大型的药用品批发市场,批发市场内有几百家店铺,进货的人数众多,而且该批发市场经营已久,在这样的地方拿货不可能会有假药。而且被告人店铺附近的几家店铺经营已久,也从未听说涉及违法。基于以上情况,被告人一直以为自己销售的药品是正规合法的,被告人从未想到自己销售的竟会是假药。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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