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网络开设赌 场的认定
《人 民法院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 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 博网站,或者为赌 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 场”。而《人 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开设赌 场行为进行了更为细致明确的认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 博视频、数据,组织赌 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 场”行为:(一)建立赌 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二)建立赌 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 博;(三)为赌 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四)参与赌 博网站利润分成。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 博网站,或者为赌 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 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 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 客数量有多少,赌 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 博网站上的账 号设置有下级账 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 博网站的代理。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形,即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赌 博网站的帐 号和密 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帐 号内投注。对此,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 博网站,也没有为赌 博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 场。
二、实践中开设网络赌 场的行为方式
实务中开设网络赌 场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 博网站,招引赌 博客户或通过发展赌 博代理人招引赌 博客户,接受投注的行为,这种行为人一般是赌 博网站的股东及其经营者。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 博网站充当地区代理人招引赌 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 博客户,接受投注的行为,这种行为人一般是赌 博网站的地区代理人。三是以营利为目的,充当赌 博网站地区代理人的下级代理人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 博客户或同时自己招引赌 博客户,接受投注的行为,这种行为人往往是地区代理人的下级代理人。
三、网络开设赌 场共犯的认定
对于那些在赌 博犯罪团伙中,对从事开设赌 场的犯罪起着直接的、必不可少的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对开设赌场犯罪无足轻重的人员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