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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 力、胁 迫或者其他方法抢 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 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 劫的;
(三)抢 劫银 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 构的;
(四)多次抢 劫或者抢 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 劫致人重 伤、死 亡的;
(六)冒 充军 警人员抢 劫的;
(七)持 枪 抢 劫的;
(八)抢 劫 军 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 窃、诈骗、抢 夺罪,为窝 藏赃 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 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 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抢 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 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 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 劫的;抢 劫银 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 构的;抢 劫三次或者抢 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 劫致一人重 伤的冒 充军 警人员抢 劫的;持 枪 抢 劫的;抢 劫 军 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 劫情节严重程度、抢 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取保候审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然后提出申请,但是是否批准还要看办案机关是否认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和中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
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