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民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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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成立过程中责任谁来担?

发布者:王民刚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0日|分类:公司法 |2418人看过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在民事活动中,法人住所地或者说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固定在某一地区,但其业务的范围可能涉及全国的不同地区,鞭长莫及对于其他地域的业务事项不便管理,故很多的法人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法人赋予分支机构一定的权限范围代行法人的一定程度上的职权。但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需要登记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比如公司法关于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又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也应当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公司法对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还附有其他的条件。一般说来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的法人资格,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人予以承担。结合民事诉讼法以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法人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相关的证照的(社会团体要求依法成立)的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法人分支机构作为法人机构的组成部分,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理由同上。总的来说在市场经营中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不具备法人资格民事主体。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设立人或者法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以法人的设立成功与否、设立以谁的名义实施以及实际权益归属的不同可以分为八种不同的情形,因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其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就有区别。具体而言:

a、设立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实际权益归属于法人在法人成立后由该法人予以承担民事责任;

b、设立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人未成立的相关的责任由民事活动的设立人承担,设立人有两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c、设立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实际权益归属于个人的,法人设立成功的,民事活动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表见代理向法人请求承担责任;

d、设立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实际权益归属于个人的,法人设立未成立的,设立人自行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e、为设立法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的,相关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归该法人享有,该民事活动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二者之一来承担民事责任,此时赋予相对人以选择权,若设立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法人追偿;

f、为设立法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的,设立未成立的,责任设立人承担,设立人有两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g、为设立法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权益归属于个人,设立成立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依据表见代理向法人要求承担责任;

h、为设立法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权益归属于个人,设立未成立的,设立人自行承担。

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使得设立人在法人设立过程中更加的行使审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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