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民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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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些情况可使法人终止

发布者:王民刚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公司法 |512人看过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相对于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终止的笼统性规定,民法总则在结合法人资格终止的法务实践规定了几种法人终止的情形,在法人出现终止的情形基础上并完成法人的清算、注销登记等手续后该法人在民法法律意义上就不在具备法人的资格,也就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再行民事法律行为。具体而言法人出现终止情形需要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不需要办理注销登记以清算完成之日为法人的终止之日;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在完成破产清算并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机关法人的终止其民事责任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承担,没有继续履行该职能的机关法人的,由撤销该机关法人的机关法人承担。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条法人解散的情形可以看出,法人的解散总的来说可以分为1、主动解散2、被动解散。今就法人解散的情形分别以有限公司为例来进行逐一探求。(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包括工商登记时都有企业营业期限的约定或者登记事项,如果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由营业期限的当公司的营业期限到来时,就是达到了公司章程约定的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可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司就此终止,市场上再无此公司的存在。另外公司章程还可以约定其他公司解散的事由,当这些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也可以起到公司解散的效果。当然关于公司营业期限的约定可以通过股东会议予以变更,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此事项的变更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变更公司章程的约定当然这些事项的变更需要进行法人的变更登记。

  1.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为股东会,其为有限公司分常设机构代表着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其有权利决定有限公司的生死存亡,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表决决定解散公司的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否则将影响该决议的效力。

  2.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上回文我们说到了公司的合并分立的不同形式,针对不同形式的合并分立比如说是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其法人资格在完成合并办理注销登记时终止,又如新设分立,原法人资格终止待注销登记完成时法人终止,这些情形下的合并分立有的公司就不复存在此时的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就不复存在,意即法人解散也就是法人的终止。

  3.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这种情形的法人解散是该法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由相关机关予以吊销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法律后果则是导致法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的灭失。具体到有限公司而言则是由工商登记机关予以做出,比如公司法“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均可导致有限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在被吊销执照之后有限公司不得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再从事企业经营行为否则就属于违法,可能受到其他形式的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具备上述情形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散公司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法人在除合并分立的情形外都要进行清算义务,因为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后的责任承担是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之间的约定来承担,不存在失去责任承担者导致的交易的不确定,故而为了法人的正常运营不需要也没有必要进行清算的程序。关于法人的解散清算义务人以及清算的程序性规定可以参见公司法以及其解释、破产法的规定,内容太繁杂鉴于篇幅有限不再进行详尽的叙述,待日后研究此处时再一一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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