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民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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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死亡”的真相

发布者:王民刚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2日|分类:人身损害 |586人看过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此条是关于宣告死亡的基本规定,其内容包括1、宣告死亡的情形;2、宣告死亡的申请主体;3、受理主体要件。具体而言1、宣告死亡的情形: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b、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c、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两年的限制;2、申请主体:(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申请应当按照此规定的顺序进行,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前一顺位申请人不存在或者不申请,后一顺位申请人是否可以向有关主体申请,本人认为这是可以的,不能因为前一顺位不存在或者不申请从而限制后一顺位申请人的权利;3、受理主体: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申请书应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另外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有一定重合,比如说A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两年,有关机构证明不可能存活的,此时的情形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此条的规定的内容上述已经简单介绍,不再展开。Pass!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此条是关于被宣告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日期该如何计算的规定,但是被宣告死亡的申请情形不同,确定死亡日期开始时间也不尽相同,1、下落不明情形下的判决以判决作出之日为自然人死亡日期;2、意外事件情形下的判决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自然人死亡日期,(关于此点可以认为判决有溯及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显然民法总则改变了意见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只是法律上不再认可其为民事行为人但并不能表明该自然人在自然实体上不再存在。自然人并未死亡的情形下,为维护社会关系正常和交易安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再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不得以已经被宣告死亡而免除承担民事行为所产生的的法律效力。比如与他人签订合同,与他人结婚等。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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