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民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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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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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完人!

发布者:王民刚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19人看过

导语:上篇文本人就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始终、胎儿的合法权益保护、成年人以及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做了初步的探索,本文将根据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规定来进行进一步的探求。请各位读者注意本文的排版顺序将统一按照先列举民法总则的法律条文,而后在进行解读的顺序进行,后续也会基本按照此种模式来进行。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此条规定我国仅依年龄层面区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改为八周岁,这样的改动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自主独立意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当然并不是说限制全部的民事行为,此条和民法通则都予以明确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发生民事法律效力。此外合同法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比如小明同学14周岁,长得人高马大,颇似大人,经济状况比较富裕,其突发奇想想要在五环买套房产,其与开放商签订了买卖合同。此时开发商如果对小明同学年龄有疑虑,但不想失去此次成交的机会又想要此合同生效履行,开发商可以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行使催告权,催告小明的父母是否同意小明同学的民事行为,如果说小明的父母予以认可,那此时房屋的买卖合同就从小明签订合同时成立生效,小明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开发商在履行催告程序后小明的父母予以明确否认,或者说是不予以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此时的合同就具备生效的条件。但开发商签订合同确实不知小明实际年龄在合同被其父母追认前还具有法定的撤销权利,开发商可以通知的方式撤销与小明的签订的合同,通知到达小明父母时生效(所以说看紧你的“熊孩子”)。但此条肯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接受不减损的赠与、获奖行为等),还肯定了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打酱油、买个学习用具等),此时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该如何理解?此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此处黄色字体可以理解为八周岁)。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依据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条的规定,原本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档次由民法通则的十周岁降为六周岁,在审议草案时有人提出六周岁实在太小,此时的未成年人年龄和心智尚在完全不成熟阶段,年龄太小还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故由草案的六周岁改为八周岁。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和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及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认定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此这两个条文可以统一理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两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可以认定为无效,其欲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此条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再赘述,但有两点需要值得注意其一两个条文虽然都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某些方面的“限制”但两者适用的自然人存在不同,第十九条适用的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而第二十二条适用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一个需要进步释义的法律概念,此点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以及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予以认定。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依据此意见可以理解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不得以自然人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行为无效,此为了更好的保护此两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更利于其更好的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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