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追缴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本款是逃税罪的除罪条款,即逃税罪案件都必须先经过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处理,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才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也即逃税罪案件税务行政前置程序,只有经行政前置程序之后,才能对逃税行为进行刑事立案。
那么,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异议,虽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但提供纳税担保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否能认定为不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未受行政处理,从而认定行为人构成逃税罪呢?(说明:案例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逃税罪等多个罪名,下面仅以逃税罪部分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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