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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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夫或者前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看孩子-存在拒不执行探望权

作者:周俊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0次举报
2020-10-19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个人简介 周俊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及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离婚婚姻家庭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1420520********76 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