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邓某,男,1980年生,住宜昌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律师
被上诉人:吴某,女,朱宜昌西陵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邓某与吴某于2008年7月相识,2009年7月登记结婚,2010年6月生育1女邓某玥。后双方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3月双方就离婚事宜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许邓某与吴某离婚
二、婚生女邓某玥随吴某生活,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十八周岁
三,双方名下房屋归邓某所有,邓某给付吴某防卫现价的50%补偿既225000元
双方向邓某母亲借款13万由双方共同承担均摊
邓某向吴某偿还婚前借款11000元
经二审查明:2019年4月,吴某名下存有一份中国邮政储蓄的定期存单7万元,到期时间2022年,至今尚未支取
关于一审债务清偿分配也存在一些问题
律师点评:
我方当事人邓某与被告吴某主要就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以及如何分割,以及夫妻双方债务共同有哪些如何分配承担,邓某是否应当偿还婚前借款等希望法院给予事实和帮助。
经二审查明判决如下:
维持一审准予邓某与吴某离婚,婚生女邓某玥随吴某生活,邓某每月给付邓某月抚养费600元,并承担邓某月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至其18周岁止
邓某与吴某共同债务承担,双方向邓某母亲借款13万元,由双方各付65000元。双方向吴某木器借款3万元,由双方各承担15000元。邓某向吴某偿还婚前借款11000元
双方财产分割:邓某与吴某名下房屋归邓某所有,吴某给付定期存款的一半现金给邓某,房屋邓某给付一半现金225000元给吴某。
周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