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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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被告隐瞒银行固定存款二次上诉

发布者:周俊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9日 1660人看过 举报

2020-01-19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邓某,男,1980年生,住宜昌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律师

被上诉人:吴某,女,朱宜昌西陵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邓某与吴某于2008年7月相识,2009年7月登记结婚,2010年6月生育1女邓某玥。后双方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3月双方就离婚事宜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许邓某与吴某离婚

二、婚生女邓某玥随吴某生活,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十八周岁

三,双方名下房屋归邓某所有,邓某给付吴某防卫现价的50%补偿既225000元

双方向邓某母亲借款13万由双方共同承担均摊

邓某向吴某偿还婚前借款11000元


经二审查明:2019年4月,吴某名下存有一份中国邮政储蓄的定期存单7万元,到期时间2022年,至今尚未支取

关于一审债务清偿分配也存在一些问题


律师点评:


我方当事人邓某与被告吴某主要就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以及如何分割,以及夫妻双方债务共同有哪些如何分配承担,邓某是否应当偿还婚前借款等希望法院给予事实和帮助。

经二审查明判决如下:

  1. 维持一审准予邓某与吴某离婚,婚生女邓某玥随吴某生活,邓某每月给付邓某月抚养费600元,并承担邓某月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至其18周岁止

  2. 邓某与吴某共同债务承担,双方向邓某母亲借款13万元,由双方各付65000元。双方向吴某木器借款3万元,由双方各承担15000元。邓某向吴某偿还婚前借款11000元

  3. 双方财产分割:邓某与吴某名下房屋归邓某所有,吴某给付定期存款的一半现金给邓某,房屋邓某给付一半现金225000元给吴某。


个人简介 周俊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及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离婚婚姻家庭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1420520********76 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