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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管辖的基本认识

发布者:李荣武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261人看过

----李荣武律师


    说起管辖,人们自然会想到管辖权;说起管辖权,便又会联系到人民法院。的确,管辖、管辖权和人民法院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因为人民法院有权对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其他案件进行管辖,享有管辖权,这是法律规定的。但是管辖的方方面面是相当复杂的,很难简简单单就能表述清楚,但无论如何与美欣达整个集团最为密切的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需要了解的。


    如何从地域上判断一个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呢?第一,先看是什么类型合同,因为民事诉讼法对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管辖有特别的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如果不是保险合同或运输合同,就接着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在哪个法院起诉,或者是否在纠纷发生之后诉讼之前专门就管辖问题进行约定,因为约定具体管辖法院的就应该优先考虑约定管辖的情形。第三,如果没有协议管辖的约定,就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如何有效进行约定管辖?约定管辖也就是协议管辖,要使得协议管辖有效,首先,应该用书面的形式约定,要么在原合同中约定,要么在纠纷发生后诉讼之前用书面形式另行约定。其次,约定管辖的法院应限定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鉴于目前对诉讼成本的考虑,对合同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做到心中有数,为此建议我们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在就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管辖,选择在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或下属各公司一方所在地作为诉讼的管辖法院,如此一来,一旦出现诉讼,xxxxx区人民法院或者xx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他xxxxxxx市内的区县人民法院就直接享有管辖权,不论从降低诉讼成本还是避免外地法院管辖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现象等方面来说都是很有利于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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