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还是财产损害赔偿,在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前,对于被告在短期内确无财产,没有赔偿能力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应中止审理,而应依照法定程序继续审理案件,直至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中,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做到有法可依,公平合理。同时,在判决中还可以对被告的赔偿期限,作适当延长。或者判决分期支付,不必在作出判决后,又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如果被告在短期内确无财产,没有赔偿能力,这一情况是在执行中发现的,人民法院经调查核实后,可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待被告有了赔偿能力时,在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