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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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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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XX公司、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叶洋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邻水县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南段7号上甲御城4单元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XX。
法定代表人陆X,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X,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邻水县XX公司因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3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邻水县XX公司以本案已与被上诉人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邻水县XX公司以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清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邻水县XX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邻水县XX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叶洋,男,大学本科,法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第三届广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第四届广安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620********4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