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在“情债”案件中,原告为了达到隐瞒真实情况的目的在庭审中的陈述往往会出现前后矛盾,甚至完全相反的陈述,更有甚者会指使他人作伪证,以混淆法官的试听,误导审理方向。此时,在考虑举证责任分配时可以考虑引入诚信原则,对于不诚信的原告加重其举证责任,并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再次,证据审查应严格、细致。由于这一类案件往往在事实方面情形复杂,争议较大,证据审查需要在三个方面重点把握:
1 、严格审核借据。借据是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的最直接证明,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这种证明力也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不能仅仅凭借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借贷关系。在此类案件中对于借据出具的背景、时间、金额等都要审查,以免遗漏重要事实。
2 、严格审查借款交付的证据。涉“情债”的借贷案件,往往借款周期长,次数多,约定模糊,有些情况下原告自己也无法完全厘清借款的来龙去脉,将皮球直接踢给法院。
对于有银行转账记录的,要认真核实双方的账户信息,逐笔核对,抽丝剥茧,最好能经双方一致确认。
对于主张现金交付的,要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事实和经过,要仔细询问,切忌偏听偏信,必要时依职权主动调查,务必做到证据确凿的才认定。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在此处的适用也应当有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有更高的要求。
3 、慎重对待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情债”借贷案件有自身的特殊性,证人往往和双方有亲属关系,证据效力待定,当事人陈述也带有强烈的感情倾向,往往使得案件事实扑朔迷离、真伪难辨,此时不妨借助高科技手段,引入测谎手段来帮助法官认定事实。
复次,案件事实认定要大胆推理、小心求证。庭审中,法官一旦发现原被告双方存在感情纠葛,对于借条出具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款项交付的方式等要反复仔细询问,必要时法官应当主动调查,向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或者双方的工作单位了解情况,避免虚假借贷的发生。
案例 1 中,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询问,终从 A女口中得知了借款的真实原因,加之双方之间的纠纷有报警记录,A 女和 B男双方之间的纠葛不难查清。对于已经多方查证、了解的确实是属于“情债”,没有实际借贷关系的,驳回起诉;对于经查证属于“情债”,但确有实际借贷发生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审理。
最后,慎重考虑判决涉及的道德因素。涉及婚外情的“情债”案件,在原告起诉“原配”或者追加“原配”为被告的情况下,往往会面临公众对于审判的舆论和道德判断。此时法官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等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这是法律对公民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超越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作为人类共同的真理性认识而应当被普遍承认”的公序良俗原则的确认。
现代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双方应当互负忠诚和忠贞义务,任何破坏这种义务、破坏家庭和谐稳定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公众道德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对于涉及到“情债”的案件应当审慎认定为共同债务。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对于“情债”应当从伦理上首先推定为个人债务,从公序良俗原则出发,由过错方个人承担归还义务。对于确实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支出和生活消费的,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