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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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诉讼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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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

发布者:王维雪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7日|分类:拆迁安置 |1687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为:

  1、预征地公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即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实施起给予承包土地农户的一项知情权,该决定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随即发布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强调了征地工作程序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2、现状调查及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和作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地上附和作物所有权人进行确认。

  依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依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

  4、征地材料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县级人民政府同时应就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标准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说明材料;被征地农民提出意见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说明采纳意见的情况。

  5、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厅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

  6、征地公告

  内容包括:A:征收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包括:(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B、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包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发布预征公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拟征地公告。

  7、就公告的权利

  内容: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二次征求意见和听证)

  8、征地补偿方案批准及交地

  内容: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及备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实现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的支付给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此处需要注意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才有权利)。如果被征地的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有不同意见,也应该交出土地。对于补偿标准等有关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律师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如有疑惑请电话咨询律师做进一步解答,王维雪律师:17710756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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