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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人去世,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发布者:王维雪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0日|分类:拆迁安置 |1938人看过

公租房承租人去世,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承租的公房拆迁所得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这一点毫无异议。但是若公房承租人去世,拆迁补偿款该如何分配?现实生活中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第二种情况是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死亡之后,承租人变更之前,则该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如何处分?法律无明确的规定,现实中也存在诸多的争议

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拆迁款不是遗产,应归诉争公房的实际承租人所有,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亦没有任何的请求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拆迁款应当按照遗产分配的原则,由公房承租人的继承人进行分配。

笔者更认同第二种观点,公房本身不是遗产,但是公房承租权是带有财产性质的权利,拆迁款正是这种财产权利的转化,转化后的财产利益应当被继承。因为公房承租权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目的在于使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每个人都居有其所,具有公益保障的性质,并且分房时往往基于单位职工工作贡献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况产生的,不仅是赋予个人的价值回馈,更体现为个人和家庭的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房产制度改革,传统意义上的公房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公房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对公有住房拥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可以转租、转让并获得差价。对公有住房进行拆迁,承租人可以直接获得拆迁安置。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是一种可以直接获得独立财产补偿的权利形式,正因为公房承租权具有独立的私有财产性质,因此在拆迁时该财产权益的转化应当被继承。目前司法实践中,因公房拆迁取得的拆迁款也往往都是按照遗产分配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那么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应该由谁来与拆迁办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规定【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本市的常住户口已注销的,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租用公房凭证中记载的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常住户口已注销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同住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代表。无同住人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本市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关于同住人的界定】:《细则》第五十四条中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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