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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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发布者:王维雪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9日|分类:行政复议 |1584人看过

知识点: 复议机关的确定又称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复议被申请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直接主管机关,特殊情况下由被申请人自己充当。复议机关的确定主要有三种规则:条块管辖、条条管辖和自我管辖。

条块管辖

人们常将行政机关之间垂直领导的关系称为条条关系,而将地方政府对其下属部门的领导称为块块关系,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规则,就以行政管理体制上的这种条块划分为基础。

条块管辖,指的是由被申请人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情况,这是确定复议机关的一般原则,也是最常见的情况。条块管辖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一般工作部门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的情况。具体而言,这些作为被申请人的机关包括县、市、省三级政府的一般工作部门,它们在体制上既受同级政府领导,又受其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这两个领导机关都可以充当其复议机关。如对某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其复议机关是市政府或者省国土资源厅。

条条管辖

条条管辖,指的是只由被申请人的上一级领导机关充当复议机关,而排除其同级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情况。条条管辖的情况相对特殊,适用于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地方各级政府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的情况。此时,被申请人自己就是一级政府,它的直接领导机关自然只有一个,就是上一级政府。在某些地区没有地级市的建制,只有省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那么在这些地区对某个县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案件,就由该地区行政公署管辖。

第二种是垂直领导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情况。这里主要指的是中央垂直领导,即从中央到基层均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具体包括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四个部门。还有的部门实行的并非完全的垂直领导,主要是国家安全部门,它同时受到同级政府与上一级国安部门的领导,名义上还是同级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但偏重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垂直领导,因此《行政复议法》也将其与上述四个垂直领导部门同等对待。以上述五个部门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只能由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作为复议机关。

对于条条管辖,需要特别注意省级以下垂直领导部门的复议管辖问题。实践中,除了实行全国垂直领导的部门,还有一些实行省级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包括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国土资源管理等。但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服省级以下垂直领导部门的行为,当事人仍可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即仍实行条块管辖。但如果其所在省份对此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种特别规定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但实践中十分罕见。

自我管辖

自我管辖,指的是复议被申请人自己作为复议机关的情况。该情况只有一种,就是省部级行政机关管辖自己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省部级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以及其他有行政主体地位的下属机构,还包括各省级政府。但是,省部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自我管辖规则,并不意味着对这些行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这些行为不服,既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申请行政复议,而对于复议结果不服,仍可再提诉讼,或申请国务院作出裁决(相当于二次复议)

对于自我管辖还应注意两点:第一,申请人对多个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但由这些部门作为共同复议机关来审理。第二,为了避免自我管辖情况下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重合可能导致的不公正,在此类案件中,由省部级行政机关内部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机构扮演被申请人的角色,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由省部级单位内部的复议机构(法制办)扮演复议机关的角色,实际审理案件,从而实现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相对分离

复议转送

除了上述三类规则,还存在着其他更为特殊的复议案件,包括地方政府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被授权的社会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多个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案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案件等。这些案件的复议机关的确定与以上三种规则并不完全相同,可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政府转送复议申请。

特殊情况: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确定被申请人及被告?------复议看职权,诉讼看名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13: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综上,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及复议机关如何确定,建议咨询专业的行政诉讼领域律师,以免主体错误造成不必要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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