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小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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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非法侵入住宅罪

作者:武小刚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1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就是公民有在自己住宅中居住、生活、休息、工作、学习等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这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区别于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本质特征。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住宅。住宅是指公民食宿起居的场所,可能是居住者私有的,也可能是租借的;可能是长期居住的,也可能是暂时居住的;可能是个人居住的,也可能是集体居住的;住宅中可能有人在,也可能无人在。只要是公民合法的居所,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受侵犯。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

“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

二、立案量刑标准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武小刚,男,汉族,中国籍,专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律,执业证号:11401201310733...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人身损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