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小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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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非法搜查罪

作者:武小刚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6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侵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搜查的对象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罪名认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

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

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司法工作人员犯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五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的。

(三)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七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自杀的。


武小刚,男,汉族,中国籍,专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律,执业证号:11401201310733...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人身损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