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彬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北

胡文彬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6: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2010900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子女抚养

发布者:胡文彬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 |527人看过举报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可以协商决定吗?

可以。

二岁以下子女归女方抚养吗?

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为保证其发育成长,应随女方生活。这是一般原则。

父母双方因抚养权发生争执时法院如何判决?

父母双方协商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可以吗?

如双方协商一致,且对子女健康成长并无不利的,可予予准许。

离婚时子女在十周岁以上抚养权问题?

父母离婚就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在父母条件相同时,法院会考虑子女意见。

二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如何确定?

发生争执的,法院优先考虑具备下列条件的一方: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固原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子女吧?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法院子女抚养费考虑哪些因素?

1、子女生活、学习、就医的需要。

2.父母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按照收入的20-3.%,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当年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来定。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抚养费支付方式怎么判决?

1、双方协商数额,由另一方给抚养人一次性支付。

2.定期给付,按月、季或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止。。

抚养费经法院判决后,因子女患病或上学实际上需要超过判决数额的,可否起诉增加?

可以。

离婚父母对子女抚养费支付到何时为止?

一般来说,父母对子女的的法定抚养义务到子女成年是止,即子女年满十八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样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探视权能否强制执行?

探视权是一种亲权,是难以强制执行的。

父母离婚时子女财产如何处理?

父母离婚时,依法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所占份额进行分割,不能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侵犯子女合法的财产权利。

在分割财产时,应坚持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离婚后养父母应不应向养子女支付抚养费?

应按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何种情形可要求减免抚养费?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可以与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抚养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判决履行支付义务的。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主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的。

抚养权与抚养费定下来就不能改变吗?

不是。

可以协商变更,达到法定条件时,也可以通过诉讼来变更。

抚养权变更条件有哪些?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粥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诳;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理由需要变更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随意给离子改姓吗?

不能,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探视权?

法律对此未予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应该从父母的探视权簭中得以行使,不能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提起探视权之诉。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2010900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3750

  • 昨日访问量

    1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胡文彬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