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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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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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钱,我“被追债”,是否要还?

发布者:王东红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284人看过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此来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近年来,在接待准备离婚的当事人时,经常有人忧虑重重地问,如果对方欠下很多债自己又不知情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很普遍,也很棘手,那我们就来看看法律上有什么破解的好办法

首先、夫妻一方在外面欠下的债务并非都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上能认可的夫妻共同债务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例如,双方因为买房向亲朋好友借的钱为治病借的钱是共同债务,但因为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的就不能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有人上门讨要这些你不知情的债务,完全可以拒之门外,并告知讨债的人,走法律程序。就算讨债的人告上法院,法院也不是听之任之,而是审查借钱的用途是否用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有真实的债务发生;是否是一张假的借条。另外,还要审查讨债的人是恶意还是善意等主观因素等等。也有些债务虽然配偶一方不知情,的确是用于日常家庭生活了,那么,认定共同债务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因此,我们要尽量做到“共债共签”杜绝“被负债”。

其次、有时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离婚时多分财产的目的,还可能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这时我们怎么应对?

法律是严肃的,不会任由别人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如果是虚构的债务,虚假的证据,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刑法中专门设计了针对伪证的罪名,分别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还有“虚假诉讼罪”。这几个罪名都是为了惩罚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虚构事实,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

当然还有一种例外情况,比如夫妻二人为了逃避合法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办理了离婚手续,由男方承担所有债务,由女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

这时合法的债权人就显得比较被动,不过也大可不必惊慌。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即使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向法院申请时,可以一并把债务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实践中,法官也会秉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公平处理债务承担问题的。

婚姻中的法律问题,由于特殊当事人关系让法律定性看起来更加的扑朔迷离,不好把握,这则新《解释》也不过寥寥四条,将婚姻中夫妻的共同债务关系在法律层面予以理清,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促使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法制意识有所提高,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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