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勇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张XX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豫1421民初63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2019年2月1日,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户名为方XX、中国XX62×××68账户内的10,000,000元的存款作为反担保,本院作出(2019)豫1421民初632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3月21日,因申请人张XX撤回对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的起诉,故本院解除冻结户名为方XX、中国XX62×××68账户内的10,000,000元存款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