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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用解决办法

2017年04月13日 | 发布者:张秋菊 | 点击:56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通常会出现受害方经济困难,却又急需治疗的情况。如果此时肇事方同样经济困难,或者不愿支付医疗费用,该怎么办?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通常会出现受害方经济困难,却又急需治疗的情况。如果此时肇事方同样经济困难,或者不愿支付医疗费用,该怎么办?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具体做法是由医院开具前几日的医药费清单及发票,然后到交警队开具有责证明,同时开具垫付通知书,然后交到保险公司。经审核后,保险公司会将交强险中一万元的医疗费打到账户。

二、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根据我国财政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具体做法:1、交警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2、医疗机构在抢救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比如交通事故中一方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原告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告不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不先予执行,必然使原告的治疗耽误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在这样的案件中,如不先予执行,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由义务人履行义务,就会使权利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其中,追索医疗费、扶养费就属于可以先予执行的事项。这样一来,就可以让肇事者先行垫付医药费,解决燃眉之急。

此种做法适合于肇事方有能力垫付的情形,且操作起来相比较前两种方法而言较为复杂,所以建议当事人遇到困难时先尝试前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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