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秋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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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性骚扰,可以这样维权!

发布者:张秋菊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2日|分类:医疗纠纷 |798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起,原告庄某女与倪某男双方成为同事。2022年初起,倪某男通过拨打电话、发送微信及短信、偷窥、尾随等方式对原告庄某女性骚扰。2022年3月,庄某女向领导反映,出具保证书。此后,倪某男持续上述骚扰行为,庄某女又向领导反映,倪某男再次出具保证书。期间,庄某女出现异常情绪。


2022年4月22日,庄某女以倪某男性骚扰为由报警。此后,庄某女病假在家休息。5月8日,公安机关向其倪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庄某女精神方面所患疾病系倪某男的性骚扰行为导致。综上,要求倪某男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8.1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

一、被告倪某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倪某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149.84元、误工费41,804.20元、护理费7000元、交通费3000元、律师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安徽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像)、电子信息等形式,违背妇女意志,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未经受害妇女同意,大众传播媒介不得报道受害妇女姓名以及其他足以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

秋菊律师观点



由于性骚扰多发生于职场环境,《民法典》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预防和调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规章制度建立系统的预防和调查措施。


实践中,性骚扰的受害人以虽然妇女居多,但《民法典》明确规定性骚扰的对象是他人,故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是被保护的对象。受害人遭遇性骚扰后,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时,受害人不仅有权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还有权主张侵权责任,即要求侵害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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