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看到个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维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购买方是单位,能以“消费者”身份要求赔偿上述赔偿金吗?
2019年4月9日,牛牛公司线上购买品火龙果50箱,共计付款4740元。商品主图标注“哥伦比亚麒麟果”字样,“宝贝详情”描述产地为哥伦比亚,水果种类为火龙果。
收货后牛牛公司发现哥伦比亚所产火龙果不在《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遂以案涉火龙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农贸公司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 单位不能直接消费水果,故不是消费者,不能向经营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可见,要求食品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主体为消费者,即购买商品系因生活消费所需,而单位本身不能直接消费水果。
虽然牛牛公司自认其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是为了发放员工福利,但此种以发放员工福利为目的购买商品的行为,并非日常生活消费所需。牛牛公司不是消费者,故对其赔偿十倍价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