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新追诉标准

2023年03月30日 | 发布者:张秋菊 | 点击:159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只要行为人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且达到了追诉标准,就构成了虚开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只要行为人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且达到了追诉标准,就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

1、虚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起刑点)已被修改为10万元

刑事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

刑事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刑事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新修订并于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追诉标准提高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由于立案追诉标准已修订,且公安的侦查和检察院的起诉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新追诉标准已提高为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借条上约定了律师费,法院会支持吗?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张秋菊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7523 积分:1595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张秋菊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张秋菊律师电话(13395655353)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39565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