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安徽省 “醉驾” 量刑标准

2023年03月30日 | 发布者:张秋菊 | 点击:285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醉驾是犯罪行为,犯罪标签的连带后果很重,不仅会让犯罪人付出惨痛的代价,还会连累子女。虽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绝大多数驾驶人的共识,但仍有少数人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出现饮酒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构成,如何

醉驾是犯罪行为,犯罪标签的连带后果很重,不仅会让犯罪人付出惨痛的代价,还会连累子女。虽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绝大多数驾驶人的共识,但仍有少数人抱有侥幸心理。

如果出现饮酒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构成,如何量刑?哪些情形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缓刑?快跟着张秋菊律师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入罪的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及罚金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1- 2个月拘役;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判处拘役一个月的,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金;拘役刑期递增的,按照比例确定相应罚金数额。

三、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一)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130毫克/100毫升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达到150毫克/100毫升,系短距离挪动车位、非因检查原因自动停止驾驶、隔夜醉驾等情形的。


对于具有紧急就医、见义勇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从宽把握,对于具有紧急就医、见义勇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从宽把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四、从重处罚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具有追逐竞驶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校车、危险品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或者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或者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以上的,不得适用缓刑。

五、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①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虽然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但具有本罪名第二条第三款(四、从重处罚)规定的两种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


③曾二次以上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行政处罚的;


④其他不应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又具有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及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从轻处罚情节更为突出,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六、从轻处罚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及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在量刑时充分体现从宽处罚政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皖高法发〔2022〕1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借条也有“保质期”吗?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张秋菊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7523 积分:1595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张秋菊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张秋菊律师电话(13395655353)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39565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