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具有追逐竞驶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校车、危险品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或者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或者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以上的,不得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