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逐渐成为投资者的一种重要投资方式,很多投资者在投资企业时,习惯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且选择以个人作为股东。据统计,我国90%以上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个人,实践中,个人股东因公司分红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并不鲜见。很多客户是有了纠纷后才想起来找律师。其实,有些股权纠纷或者税务风险完全可以通过事先的股权设计来合法规避。
为什么秋菊律师说是合法规避公司分红的税收呢?因为纳税人是合法运用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只要纳税人是企业(这里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即可享受股息、红利免税的税收优惠。这就要求广大投资者在股权投资时,选择企业作为持股主体。
因此,企业作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税收入,不需要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