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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股东从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要交税吗?

发布者:张秋菊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8日|分类:公司法 |4277人看过


股权投资逐渐成为投资者的一种重要投资方式,很多投资者在投资企业时,习惯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且选择以个人作为股东。据统计,我国90%以上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个人,实践中,个人股东因公司分红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并不鲜见。很多客户是有了纠纷后才想起来找律师。其实,有些股权纠纷或者税务风险完全可以通过事先的股权设计来合法规避。

       为什么秋菊律师说是合法规避公司分红的税收呢?因为纳税人是合法运用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只要纳税人是企业(这里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即可享受股息、红利免税的税收优惠。这就要求广大投资者在股权投资时,选择企业作为持股主体。

因此,企业作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税收入,不需要交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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