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8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厂房场地租赁合同》,约定XX公司将XX厂(安徽XX公司)内空地租赁给XX公司使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2016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两年),第一年租金9万元,第二年租金8万元,一年房租租金到期提前半个月支付。2018年3月27日,双方在上述合同上签订补充协议,备注,将万宝厂内租期延长至2019年11月19日止,房租已付到2018年11月8日,2019年11月4万租金未付。截至2017年12月16日,XX公司共计已支付租金13万元。根据XX公司提供的双方短信记录,2019年1月,XX公司尚未搬离案涉场地。
【案情分析】
本案中,与XX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为XX公司。合同签订后,XX公司将租赁场地交付XX公司使用。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该场地为XX公司从XX公司租赁,系XX公司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使用权。因此,即便案涉合同效力被否认,XX公司仍享有要求XX公司向其支付占有使用场地期间费用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财产的返还,该返还系双方财产的相互返还,XX公司实际交付了场地,XX公司实际使用了租赁场地,合同被确定无效后,XX公司应将场地交付给XX公司,但在交付之前XX公司实际使用场地期间的费用其还应承担,并不因无效而免除。
【案件结果】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对方的上诉请求。王XX律师代理了XX公司的一审、二审诉讼,案件均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律师看法】
在很多的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证据非常缺乏,有的只有合同,有的甚至连合同都没有,那么如何认定厂房的租赁期间就显得十分困难。王XX律师建议,在与对方的沟通过程中,尽量的保存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可以帮助当事人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