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较为复杂,首先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其次涉及到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
本案两被告胡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且该案已经由法院审理完毕,判决陈某偿还胡某借款。最后,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冻结了陈某账户,并从中划扣了211500元用于偿还胡某借款。
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后,该案的原告陆某起诉到法院,声称,陈某账户中的211500元实际上是陆某转到陈某账户,由陈某来发放工人工资的,该款项所有权以及支配权并不是陈某所有。
最后法院判决:银行存款的权利人应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争议的执行标的为陈某在徽商银行合肥肥东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11500元。该211500元在陈某的账户内,应当认定属于陈某个人所有。
货币不同于其他物品,货币的占有和所有是同一的。如果本案执行的是其他物品,例如车辆、房屋、机械设备等,可能存在所有权属于别人,法院执行错误的情况。但是就本案而言,执行的是陈某账户中的货币,那么该货币不管它从哪里存入,也不管它将用于何处,只要此时存在于陈某账户中,就属于陈某所有。
如果该笔款项确实由陆某转至陈某账户,现在已经被法院执行,那么陆某只有另行起诉,再次向陈某主张要求赔偿,而无法要求认定法院执行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