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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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实录记

发布者:刘军伟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0日|分类:行政复议 |493人看过


本律师担任一家注册地址在深圳的A企业的法律顾问,期间办理了三起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今天闲暇,简单记录回顾一下。

1,A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排放污水,也有办理相关的排污许可证。A企业某一天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相关员工疏忽,排污池已经排满但相关员工去吃饭了,导致排放到污水池中的污水直接通过地面流向雨水池,这个时候环保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后,通过调查取证,向A企业开具了8万元的行政处罚通知告知书。收到告知书后,A企业将相关情况告知本律师,协商后续怎么处理,经了解相关情况,我认为环保局的处罚行为本身没有错,但处罚的金额相对较高,可以考虑通过听证或诉讼的方式降低金额。

方案确定后,马上在三日内提交听证申请,环保局安排了听证,听证时我把相关依据逐一展示,明确说明处罚过高,要求降低处罚金额。A企业人员对听证的经过也很满意,然收到听证结果却是维持,没办法了,提出行政诉讼吧。确定了诉讼思路后,经过认真的准备,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意想不到的是,提出诉讼没几天,突然收到了环保局的电话,对方气呼呼的问,你们企业为啥要告我们,你们要减轻处罚就说嘛。我勒个去,我一听就有些晕,当初申请听证不就是跟你们说啊,你们没理我们啊。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这样吧,你们撤诉,我们这边给你降低罚款金额,就罚4万你们觉得怎么样啊。我一听有戏啊,这不就是我们诉讼的目的吗,在征得A企业同意之后,马上撤诉,环保局随即撤销了之前的行政处罚,另行做了一份罚款4万的处罚决定,有点魔幻吧!

2,过一段时间,接到A企业的电话说城市管理局要对他们罚款3000元,询问理由才知道,城管局在距离A企业住所3公里的地方发现一堆垃圾,垃圾中有几份是快递的封面收件人是A企业,随即城市管理局认为这就是A企业的垃圾,要对A企业进行罚款。我告知A企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违规倾倒垃圾的罚款3000元,但本案中城市管理局并没有发现A企业有违规倾倒垃圾的行为,不能因为现场发现的垃圾中有快递上有A企业的名字进而推导是A企业倾倒的,而且A企业的垃圾处理与工业园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委托工业园进行处理。随即提交相关的答辩及证据后,城市管理局认可了A企业的答辩意见,未作出处罚。

3,A企业最近和环保局的关系有些紧张,据A企业说环保部门的人隔三差五的就去公司检查,但环保局的人到的时候,A企业都没有对外排污,于是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让A企业工作人员现场排放污水,要取样检测,A企业工作人员随即照办。然过了几天之后,环保局发来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理由是取样发现A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有几个指标超标,超出了排污许可证许可规定的指标范围,故此拟对A企业罚款10万元。A企业很郁闷,随即询问我怎么处理,我了解案情后,回复这个案件有的打,相关法规处罚的是违规排放污水,但A企业并没有排放,仍在内部净化处理中,A企业根据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要求排放污水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不合格最多意味着环保局说不能排放,但不能依此对A企业进行罚款啊。马上申请听证,在听证中,把这个逻辑关系详细进行了阐述。

听证后一个月也没有结果,很纳闷,随即询问,被告知这个案件就这样,不了了之吧,不罚款了。得,A企业的目的实现就行。

在本文行文将要结束时,收到江西B客户发送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概情节是:B企业偷偷架设了两个消防管到废弃的雨水管,准备偷排污水,但还没排放时被人举报,环保局随即以“B企业存在私设案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为由拟对B企业罚款人民币50万元,我一看案情,这跟第3个案件有点相似啊,先申请听证吧!

依法治国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如果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大胆的提出听证、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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