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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发布者:刘军伟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861人看过

先看一个具体案例:

     王荣耀系广东比达公司员工。2008年3月1日,公司向王荣耀发出《参保及加班告知书》,就参加社会保险及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问题征询王荣耀意见,王荣耀选择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并签名确认

2014年11月28日王荣耀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550元。仲裁委裁决驳回其请求。


王荣耀不服,认为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参保及加班告知书》,公司在王荣耀入职时已就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征询王荣耀意见,但王荣耀选择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虽然事后反悔,但王荣耀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已明确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更没有证据证实公司在其要求参保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办理,现王荣耀以公司不为其参加社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员工上诉】


王荣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公司未参保为违法行为,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以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3月1日,王荣耀于《参保及加班告知书》中,选择不同意公司为其参加社保。王荣耀在职期间,公司未为王荣耀参加社保,但王荣耀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提起仲裁之前已向公司表达其需要参加社保的意愿,亦未证实存在其明确向公司作出要求补缴社保的意思表示后,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为其补缴社保的事实。


因此,王荣耀在职期间明确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确认,其再以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保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没有理据,原审不予支持正确。


【申请再审】


王荣耀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称: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长年未购买社会保险存在违法,王荣耀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


【高院裁定】


广东高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12月14日做出再审裁定。


广东高院认为,根据王荣耀于2008年3月1日签订的《参保及加班告知书》显示,王荣耀在入职时即选择不同意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系出于王荣耀在上述告知书中明确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确认。


王荣耀事后反悔,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提起仲裁之前已向公司表达其需要参加社保的意愿,亦未证实存在其明确向公司作出要求补缴社保的意思表示后,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为其补缴社保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一、二审法院对王荣耀诉请公司因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550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那么是否意味着只要劳动者签订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书,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此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本律师的司法实践经验看:


1,如果劳动者自愿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书,事后反悔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的,审判事务中多倾向于不支持;


2,如果劳动者自愿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书,用人单位基于此也未实际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事后反悔,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补办;


3,如果劳动者自愿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书,用人单位基于此也未实际办理社会保险的,但员工发生了相应的事故,比如工伤、或非因工死亡,那么原本由社会保险承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予以实际承担,这是最大的风险。


故此,敬请用人单位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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